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工作暂行办法
(2018.5.29日院务会审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杨凌职业技术学院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章 住房补贴范围
第二条 本次退休职工住房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退休前为学院正式事业编制;
2、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
3、2016年12月31日(含)以前退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住房补贴:
1、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去世;
2、学院辞退、除名的人员;
3、学院认为暂不宜进行住房补贴的人员。
第三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四条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以1999年12月31日职级为准)
1、厅局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35平方米;
2、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30平方米;
3、科级(中级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25平方米;
4、科以下(初级技术职称、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和工人)20平方米。
第五条 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482元。鉴于从1994年起省级单位建立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故对退休职工1993年以前的工龄给予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8元(住房补贴发放的最高工龄年限为32年)。
第四章 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第六条 退休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住房补贴每平方米482元+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五章 补贴资金来源和发放
第七条 本次退休职工住房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在财政住房补贴资金未到位之前,暂由学院自筹资金先期支付。
第八条 2017年1月1日(含)以后退休的职工,其住房补贴在退休后的次年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1999年12月31日(含)以后去世的退休职工,住房补贴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去世退休职工住房补贴领取后,除配偶外其他人员不得继续租住学院公有住房。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不足部分进行补差。
第十二条 学院对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认定和补贴发放工作,在全院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政策若有调整,本办法亦按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