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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16年11月10日 00:09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学院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学院自行组成的评标专家,必须从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1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第八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对评标专家库,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条 招标领导小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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